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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13 15:52

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月9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9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和管理人员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规定》在第八条提出,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

 

  《规定》指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规定》还指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负责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审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另外,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提交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散装液化气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作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在通航水域进行试气试验的,试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根据《规定》,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从事散装液化天然气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还应当采取装货作业期间在船上设置岸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和卸货作业期间在岸上设置船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等措施,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停止货物输送作业。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在作业期间靠泊液化气码头、装卸站。

 

  根据《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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