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港集发字第018号 签发:陈戌源 关于修改《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各理事单位: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条例》制订于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今已有十四年的历史。期间,协会工作的环境和要求发生了较多变化。现应中国港口要求,根据《中国港口协会章程》和对所属分会的要求,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经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四届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重新修订并颁布《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工作条例》,从即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工作条例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修改 条例 决定 抄 送:中国港口协会;分会理事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技术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内贸箱发展委员会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工作条例 (1995年4月制定,2008年10月20日四届一次理事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中国港口协会领导下的集装箱运输专业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的宗旨是:从集装箱运输专业出发,共商集装箱运输发展战略,提出集装箱码头规划布局建议,沟通港航贸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港口集装箱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为我国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是: 1 、探索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管理规律,推进科学的管理模式与操作工具,促进我国集装箱码头管理与国外先进水平接轨; 2 、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港口集装箱企业的特点,提高港口集装箱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力; 3 、反映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共同诉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对集装箱运输发展的政策建议; 4 、协调港航贸在集装箱运输方面的关系; 5 、采集、传播国内外集装箱运输的新信息,交流集装箱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新经验; 6 、开展有关集装箱运输科学技术活动的交流和咨询服务; 7 、促进各港口集装箱企业的横向经济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8 、编辑出版会刊、书籍资料; 9 、加强与其他学术团体的联系,组织国际交流活动; 10 、采取各种形式为港口集装箱企业培训人才提供服务; 11 、承办政府部门、中国港口协会或港口集装箱运输企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分会授权代表中国港口协会发展和解除会员单位,并及时将会员单位名册报给中港协。凡承认分会工作条例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港口集装箱码头公司及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企业和单位(包括大专院校及各团体组织),加入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即成为中国港口协会成员,并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凡从事港口集装箱运输研究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愿为发展港口集装箱运输做出贡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会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分会的个人成员。 第五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分会条例; 2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参加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分会的资料和帮助; 4 、执行分会理事会决议,接受分会分配的任务; 5 、关心分会工作,随时向分会反映情况,及时向分会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分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理事由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但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召开次数。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和任务是: 1 、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2 、审议工作报告; 3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4 、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5 、选举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6 、审查经费使用报告; 7 、审议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分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振东集装箱码头分公司内。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下列职责: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制定本分会工作计划; 3 、收集、整理、编辑、传递各成员发来的信息、资料和经验; 4 、筹备理事会会议; 5 、负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处理分会日常工作; 6 、协助中港协财务管理分会经费; 7 、及时向理事会反馈和汇报各类信息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理事单位人选发生变化,按下述办法处理: 1 、港口集装箱分会的副理事长、理事以单位区别,公司中外方领导的调任不影响该公司在港口集装箱分会的职务。公司中外方领导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可以指派一名代表出席会议。 2 、各成员单位公司中外方领导成员人事变动,该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应及时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咨询、出版等收入; 3 、上级拨款,企业和个人资助; 4 、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会费收缴标准 1、分会会费收缴标准按照中港协的规定,经分会理事长会议决定执行。根据分会三届五次理事会决定,分会副理事长单位每年每次人民币六千元;理事单位每年每次三千元。 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按自愿原则,与理事会协商决定计收额或免收额或免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分会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路110号。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港华路1299号集新大厦806室。 第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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