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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口岸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3 11:55

 

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口岸服务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港口岸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根据国际海运、港口、价格、营商环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港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港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港口经营、货运代理、物流运输等口岸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二、各口岸服务经营者应依法规范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应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通过公司网站、经营场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公示,增加市场价格和服务内容的透明度。同时,各口岸服务经营者应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取消调整收费的更新工作。本市鼓励相关口岸服务经营者进一步精简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合理调整收费结构;相关经营者代收代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时,要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倡导按照上一环节实际执行标准收取,在代收代付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成本支出,可另设代理费等收费项目并予以公示。

  三、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收取的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运价和码头操作费等附加费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的法定格式、内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交通运输部运价备案受理中心)备案,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应对码头操作费等附加费用进行公示和告知,并严格执行生效的备案运价。

  四、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及相关辅助经营者应公开、公平、客观、合理设置集装箱污损标准和服务内容,规范票据管理和处置流程,并明确投诉处置流程。鼓励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等经营者通过内部竞争、协议约定、改变流程等方式,加强对放箱公司管理,引导放箱公司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等经营者在降本增效的前提下,利用保险或者技术等新举措保障集装箱安全、高效使用。

  五、船东、船代、无船承运人、货代、口岸、港口等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各经营者规范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六、鼓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与港航区块链电子放货平台对接,推进电子放货,压缩单证办理时间。鼓励各口岸服务经营者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提升港口设施自动化水平,简化海运物流单证,提升口岸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进出口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七、市交通、商务、市场监管、道路运输等管理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压实属地责任,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服务项目和收费情况加强监管执法,视情开展联合督查。对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以及未按备案运价执行的,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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